(2014)鸠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奚火娣与徐亦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火娣,徐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奚火娣,女,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徐亦海,男,195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亦海银行存款6429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