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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窦光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窦光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负责人陈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该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窦光阳,男,1971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被告窦光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