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骆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时明,湖北省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飞、刘茜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