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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骆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时明,湖北省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飞、刘茜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