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程志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志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172号罪犯程志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志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志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志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程志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志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