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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李某某,男,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某,女,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柏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