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李某某,男,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某,女,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柏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