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1、郭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1,郭某2,郭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8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86岁,住林州市。被告郭某1,男,汉族,约68岁,住林州市,系原告长子。被告郭某2,男,汉族,约65岁,住新乡市辉县,系原告次子。被告郭某3,男,汉族,约63岁,住林州市,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