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大榕与被执行人康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大榕,康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鲁大榕。被执行人康厚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陕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厚平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鲁大榕手机价款5899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