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思良诉被告康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良,康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872号原告肖思良被告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良诉被告康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思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思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原告肖思良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