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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二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思良诉被告康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思良,康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872号原告肖思良被告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思良诉被告康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思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思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原告肖思良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