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03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雪艳与朱本政、徐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艳,朱本政,徐海峰,杜飞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3618-1号申请执行人吕雪艳,居民。被执行人朱本政,居民。被执行人徐海峰,居民。被执行人杜飞吉,居民。申请执行人吕雪艳与被执行人朱本政、徐海峰、杜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朱本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吕雪艳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780元,共计73780元及违约损失(以本金70000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徐海峰、杜飞吉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元,保全费998元,共计2121元,由朱本政、徐海峰、杜飞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杜飞吉有工资已被本案冻结,被执行人朱本政、徐海峰银行无存款,查询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已执行到位31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36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