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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兆和与蔡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和,蔡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黄兆和被执行人:蔡建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委托新疆天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蔡建清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北园春120号中央郡小区二期93号地下车位。2015年4月28日黄兆和以17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蔡建清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北园春120号中央郡小区二期93号地下车位归买受人黄兆和所有。乌鲁木齐市北园春120号中央郡小区二期93号地下车位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兆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兆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理相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