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余某某与被告廖某某、钟某某、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余某某,廖某某,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会昌县右水乡田高村。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汉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会昌县高排乡,身份证号码:3607331972********。被告钟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廖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余某某与被告廖某某、钟某某、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余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原告希望通过与被告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原告肖某某、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