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6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603号原告:高某。被告:郭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年××月××日生一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整日游手好闲,并在2007年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去原告父母处借酒发疯,已经严重影响原告及其父母家的正常生活。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某乙由原告抚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郭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子郭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高某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雁民初字第0467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交流沟通少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