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