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城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卢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78号原告卢XX,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黄琦,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原告卢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朝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文祥担任记录。原告卢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琦、被告黄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X诉称,原告与被告黄XX1997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1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生育3个儿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无故辱骂、殴打原告,且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双方关系一直非常紧张,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3个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3个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22000元银行存款以及位于西塘镇高城村黄二村民组3号的房屋一栋;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XX辩称,原告卢XX所诉不实。答辩人作为一个残疾人,在家新建了房屋,养育了3个子女,还有钱节余且都由原告保管。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卢XX与被告黄XX于1997年相识恋爱,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十多年,并于201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儿女,长女黄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女黄XX,XX年XX月XX日出生,儿子黄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未成年,如原、被告离婚,3个子女均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另查明,双方共有财产有以被告黄XX为户名的中国银行岳阳市冷水铺支行存折一本,金额为22000元,位于西塘镇高城村黄二村民组3号的房屋一栋。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存折、3个子女出具的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卢XX与被告黄XX自主恋爱结婚,夫妻一起养儿育女,一起艰难创业,夫妻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虽然被告在生活中有一点陋习,但不影响双方的感情生活,在生活中有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体贴,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对原告诉请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卢XX与被告黄XX解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朝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文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