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崔继荣与刘彦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继荣,刘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92-1号申请执行人:崔继荣,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刘彦琴,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崔继荣与刘彦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彦琴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