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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崔继荣与刘彦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继荣,刘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92-1号申请执行人:崔继荣,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刘彦琴,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崔继荣与刘彦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彦琴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