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静漪与张彩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静漪,张彩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牛静漪,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彩华,女,1972年5月6日出生,干部,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东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静漪与被告张彩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