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800号。法定代表人杨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某,男,汉族,广州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5层。法定代表人朱幼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某、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