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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钟玉柏与赵兴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柏,赵兴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钟玉柏。被告赵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柏与被告赵兴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玉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玉柏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玉柏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