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钟玉柏与赵兴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柏,赵兴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钟玉柏。被告赵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柏与被告赵兴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玉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玉柏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玉柏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