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执保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陈鑫,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洪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