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刘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70号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号附*号***号。法定代表人:吴宝康。被申请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遵义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申请人: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城西社区荷花小区*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申请人: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申请人:黄文荣。被申请人: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开区明佳路*号泰达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鑫。被申请人:刘建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刘建鑫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2014年2月,申请人与六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给予六被申请人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六被申请人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六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请求保全六被申请人1350万元的财产。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刘建鑫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