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蒋贤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贤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551号罪犯蒋贤华。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信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贤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虽然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2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但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贤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