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仲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霞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霞,李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仲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霞,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松峰,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仲裁委员会因受理申请人李霞与被申请人李松峰仲裁一案,向本院提交李霞申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松峰住房。申请人李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松峰住房。二、查封申请人李霞提供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宁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