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定龙、陈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定龙,陈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3号原告: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会展中心*楼西侧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1069-9。法定代表人:任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佼,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群,该公司法务。被告:王定龙,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610547425。委托代理人:罗敏菁,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411166065。被告:陈平,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本院受理原告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定龙、陈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定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九江市区域内,南昌市西湖区与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没有任何关联,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或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虽写明了合同签订地为南昌市西湖区,但合同实际的签订地点并非南昌市西湖区,而是在江西省九江市,南昌市西湖区与本案并无实际联系,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定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新平审判员 郭绵庆审判员 黄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