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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中跃与刘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跃,刘红,涂春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原审第三人涂春伟,系苏州工业园区万客隆超市个体经营者。上诉人王中跃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原审第三人涂春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中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中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中跃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王中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