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启龙、贝晨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某,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8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贝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池涛、缪正晗,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谢某,司机。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贝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贝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贝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贝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贝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荣代理审判员 辛以春代理审判员 纪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