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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倩诉被告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倩,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陈玉倩,女,汉族,居民。被告冯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倩诉被告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陈玉倩负担。审 判 长  张维斌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