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倩诉被告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倩,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陈玉倩,女,汉族,居民。被告冯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倩诉被告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陈玉倩负担。审 判 长 张维斌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