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韦某支付从2014年1月至8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某(身份证号:××)在巴马县农信联社巴马镇信用社账号为73×××52有储蓄存款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某的储蓄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中华审 判 员 赵国立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覃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