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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德仁申请执行汪小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仁,汪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仁,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真郊二队028号。被执行人汪小明,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二道街农行旁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汪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小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小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小明在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有既得分配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汪小明所有的在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的既得分配房产。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