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蒋为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龙,蒋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保字第14-1号申请人:张金龙。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为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金龙与被申请人蒋为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金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为民所有的牌号为浙A×××××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诉前财产保全由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为民所有的牌号为浙A×××××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张金龙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