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57号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返还彩礼45000元,于2015年3月4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在2015年5月4日将案件款45000元交付本院。现45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