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张某某,女,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丹丹,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又名谢付臣),男,一九八七年五月二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及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无子女。因同居前双方缺乏了解,同居期间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二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的同居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因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彩礼,被告不应再返还原告嫁妆,且原告应将被告所送彩礼现金40000元、“三金”一套及“步步高”手机一部予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无子女。现原告以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的同居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另查,原告的嫁妆有:沙发两套、五组合柜一套、立柜两个、大箱子一个、条几两套、梳妆台一个、电脑桌椅一套、茶几一个、海尔39寸电视机一台、海尔饮水机一台、海尔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饮水机一台、被子十八条、十字绣三幅。上述嫁妆现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嫁妆系其同居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应将被告所送彩礼现金40000元、“三金”一套及“步步高”手机一部予以返还,因原告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可,且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张某某的嫁妆予以返还;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