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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运立达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国通燃化经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徐某,唐某甲,宋某,郭某甲,张某,唐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897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郭某乙。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蒋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徐某。被告唐某甲。被告宋某。被告郭某甲。被告张某。被告唐某乙。本院受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某乙公司等九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与借款人某乙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中约定出现纠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主营业场所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邹城市,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