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沧州市环球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环球药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256号原告:沧州市环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张庄子乡。组织机构代码:10669096-X。法定代表人:穆树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宏营,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12号桥东。组织机构代码:10380386-9。法定代表人:陶卫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公司职员。原告沧州市环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丽芬、杨宏营与被告百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供应被告氯化胆碱。截至2013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8136.5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2013年9月3日,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被告口头称每月偿还50000元要求和解,后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撤诉。截至2014年6月17日,被告仅偿还2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308136.5元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08136.5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百奥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及事实无异议,被告现已停止经营,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9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氯化胆碱。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确认截至2012年7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8136.5元。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又向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再次确认截至2013年6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8136.5元。被告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共计偿还原告2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08136.5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对账函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购买原告货物,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08136.5元,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1308136.5元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对账函后,并未付清全部欠款,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08136.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环球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30813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308136.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7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百奥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丽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