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74号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维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惠珍。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敬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