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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国其与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焦振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杰、杨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其,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夏秀娟,住清苑县,系张国其之妻。上诉人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龙杰、杨霏,被上诉人李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庆田审 判 员  王新生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