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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木雄与沈志雄、林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雄,沈志雄,林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陈木雄,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志雄,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智勇,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雄诉被告沈志雄、林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陈木雄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交清。原告陈木雄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木雄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虹拱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