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小龙、王建平与王建平、边菊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王建平,边菊芳,王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261号原告刘小龙。被告王建平。被告边菊芳。被告王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龙诉被告王建平、边菊芳、王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95元,合计人民币2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琳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