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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庆山与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山,李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吴庆山。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山诉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庆山于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