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庆山与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山,李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吴庆山。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山诉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庆山于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贾淑箐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