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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珠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唐本雄,局长。委托代理人林万青,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第D1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珠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珠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并说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3)第D1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市某茶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第D1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永威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