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海红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红,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红,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黄海红与被执行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海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斌一次性偿还黄海红借款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86元,共计2599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后通过贺兰县房屋管理系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斌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思维红河谷某房屋、某室房屋产权(冻结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因被执行人陈斌拒不履行义务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仍未履行。本院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陈斌在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黄海红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