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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寿科、刘金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科,刘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王寿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金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寿科与被执行人刘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9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金奇银行存款23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