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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白瑞峰与杨天云、万卫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瑞峰,杨天云,万卫宁,刘峰禄,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白瑞峰。被执行人杨天云。被执行人万卫宁。被执行人刘峰禄。被执行人王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瑞峰与被执行人杨天云、万卫宁、刘丰禄、王国华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7861元,已执行22333元,剩余45528元未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阳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