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白瑞峰与杨天云、万卫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瑞峰,杨天云,万卫宁,刘峰禄,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白瑞峰。被执行人杨天云。被执行人万卫宁。被执行人刘峰禄。被执行人王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瑞峰与被执行人杨天云、万卫宁、刘丰禄、王国华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7861元,已执行22333元,剩余45528元未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阳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