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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宝刚与巩祥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珲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刚,被执行人巩祥义:申请执行人张宝刚与被执行人巩祥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宝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祥义还清所有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巩祥义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珲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刚与被执行人巩祥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