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所兰与于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所兰,于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蔡所兰。委托代理人万国峰,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立华。院在审理原告蔡所兰诉被告于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所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所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