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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隋某,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钱 程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