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隋某,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代理审判员 钱 程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