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关于崔盛斋诉李元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盛斋,李元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崔盛斋,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元杰,男,成年人,汉族,干部,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盛斋与被告李元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盛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5元,减半收取177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