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阿春庆申请执行罗勇、汪兆东健康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某甲,罗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阿某甲,男,1997年5月6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阿某乙,系阿某甲三父亲。被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某甲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汪某某(2013)元民初字第233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阿某甲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和本院(2013)元民初字第233号调解书确认的标的,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汪某某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阿某甲人民币1000元,现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阿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谋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忠伟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李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普超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