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钰森、董子娴等与董春娜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钰森,董子娴,董子怡,阮梅娟,董春娜,董彦武,赵景梅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董钰森,男,汉族,2013年4月16日生,住确山县。原告董子娴,女,汉族,2007年8月14日生,住确山县。原告董子怡,女,汉族,2010年7月9日生,住确山县。三原告法定代理人阮梅娟,女,汉族,农民,1986年1月20日生,住确山县。系三原告之母。原告阮梅娟,女,汉族,农民,1986年1月20日生,住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堰塘庄。被告董春娜,女,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住确山县。第三人董彦武,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生,住确山县。第三人赵景梅,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生,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四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原告所有的以被告的名字及身份信息存放于金融机构的50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春娜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人民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明放审判员 陈潇潇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