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江油市新兴乡。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又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