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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久和、施明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久和,施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非审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6590662-1。法定代表人张家伦,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大明,男,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卫生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赵久和,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施明娣,女,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住址同赵久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8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綦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8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赵久和、施明娣。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8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渝 来源:百度“”